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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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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過了還能再考核考核嗎? 通常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在與試用期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對試用期進行延長,試用期不是絕對不能延長,而是不能單方延長,也不可以超過法定的延長期限。 那么,約定延長試用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企業要注意些什么內容呢? 一、用人單位可否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長短有法定限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不能無限制地約定試用期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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