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暫時進出關境通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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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 元(人民幣) | 產地:本地 |
最少起訂量:1 | 發貨地:本地至全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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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亞明繼電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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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模式:其他 | 公司類型:301 - 500 人 | |
所屬行業:繼電器 | 主要客戶:全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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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沈 () | 手機:13066585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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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暫時進出關境通關 點我去除廣告 如何辦理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暫時進出關境通關 如何辦理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暫時進出關境通關 海關準予法定情形的貨物暫時進出關境并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進境的活動。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31條: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42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署令第117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署令第157號) 5、海關總署2007年第48號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有關事宜的公告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 1、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5)上述(1)至(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訂貨參考,以及被檢測、測試的貨物樣品,但不包括同一收發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量的相同貨物); (7)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8)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 (9)盛裝貨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 (12)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于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準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貨物。 2、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于交驗許可證件,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3、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一)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 1、真實有效的ata單證冊正本(已由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 2、準確的貨物清單; 3、其他相關商業單據或者證明。 (二)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 1、《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附件1); 2、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 3、發票、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 4、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者海關派專人監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的,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就參展的展覽品免于向海關提交擔保)。 辦理程序: (一)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1、申請人向主管地海關提出暫時進出境申請,海關受理(ata單證冊持證人向海關提交ata單證冊即視為提出申請,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并遞交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 2、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決定:(1)對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同意的,應當在ata單證冊上予以簽注,否則不予簽注;(2)就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同意的,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否則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不予批準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申請人取得海關批準決定書后,即可辦理具體報關手續; 4、對于在境內舉辦展覽會的暫時進境展覽品的辦展人,應當向展覽會舉辦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準后,由直屬海關或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一次性對該展覽會項下暫時進境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5、對于在境外舉辦展覽會的暫時出境展覽品的參展人,應當向出境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準后,由直屬海關或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對申請暫時出境的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6、進境巡展展品的暫時進境申請由首個主管地海關核準。展品轉至下一個主管地海關后,由該主管地海關監管,憑首個主管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免于再次提出暫時進境申請。 (二)許可的延續 1、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需經直屬海關批準。延期***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2、申請延期時,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附件2)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3、隸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于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時報送直屬海關。直屬海關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準決定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批準決定書》。 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 4、屬于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于受理延期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隨附材料送海關總署。海關總署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5、進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復運出境的,辦展人、參展人可向當時展出地主管海關或者原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受理申請的海關根據首個主管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辦理相關手續。 附件: 1、《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 2、《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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