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制作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筆錄等文書,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6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不進行現場核查的許可新證或變更申請事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除營業執照以外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或者其他區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