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和《上海
嘉定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及辦理的流程和資質
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等規定。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張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對經營場所內的食品經營活動負責。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應當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申辦單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經營業態的,應當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依法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大型及以上飯店、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從事團體膳食外賣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四)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產生餐廚廢棄油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安裝符合要求的油水分離器。
各類飯店、飲品店(包括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還應當具有保證公共場所衛生的規章制度,保持就餐場所的空氣流通,衛生間具有獨立排風系統,符合公共場所衛生要求。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除營業執照以外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標明經營場所用途、面積和設備設施位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食品許可時無法提供下列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
(一)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二)各類飯店、飲品店(包括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的保證公共場所衛生的規章制度;
(三)產生餐廚廢棄油脂的許可事項的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包括餐廚廢棄油脂產生申報、收運合同、收運聯單、記錄臺帳以及餐飲服務提供者油水分離器的安裝和使用等);
(四)所銷售散裝熟食的的供貨生產單位合作協議(合同)以及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一)項規定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四)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
(五)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六)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七)主要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八)食品貯存、運輸(包括有特殊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全程溫度、濕度控制)管理制度;
(九)廢棄物處置制度;
(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制度。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飲品店和從事現制現售的食品銷售經營者還應當包括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銷售經營者還應當包括臨近保質期食品集中陳列和消費提示制度。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中央廚房還應當包括:
(一)供應商遴選制度;
(二)食品檢驗制度;
(三)問題食品召回和處理方案;
(四)關鍵環節操作規程等。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二)項規定的保證公共場所衛生的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的制度;
(二)定期清潔衛生間的制度。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蓋章。
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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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中央廚房申請的食品品種及工藝已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范圍的,應當申請食品生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