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進口科研測試用如何報關
新能源汽車進口科研測試用如何報關
政策法規:
現就暫時進境測試車輛監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測試用暫時進境車輛,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必檢項目的,如不能在6個月內復運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暫時進境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車輛測試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經直屬海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對于非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規定實施必檢項目的暫時進境車輛,不能申請延期,期滿必須復運出境。
二、國內客戶定制的車輛,在完成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必檢項目測試后,如需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暫時進境申請核準地海關申請辦理進口手續,并提交相關定制合同、發票及進口許可證件等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暫時進境核準地直屬海關審批同意后,轉關至國家指定整車進口口岸辦理進口手續。
法規二:
,現就暫時進出境貨物監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暫時進出境貨物范圍
所稱貨樣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訂貨參考,以及被檢測、測試的貨物樣品。但不包括同一收發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量的相同貨物。
二、關于暫時進出境貨物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一)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ATA單證冊持證人向海關提交ATA單證冊視為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海關關員對提交的ATA單證冊進行審核,確認真實有效并且接受ATA單證冊的,視為受理;在ATA單證冊上做相應簽注的,視為批準。
(二)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展覽品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1.暫時進境展覽品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在境內舉辦的展覽會,辦展人應當向展覽會舉辦地海關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和《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經核準后,由直屬海關或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一次性對該展覽會項下暫時進境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暫時出境展覽品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在境外舉辦的展覽會,參展人應當向出境地海關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和《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經核準后,由直屬海關或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對申請暫時出境的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3.巡展展覽品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進境巡展展品的暫時進境申請由一個主管地海關核準。展品轉至下一個主管地海關后,由該主管地海關監管,憑一個主管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免于再次提出暫時進境申請。
進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復運出境的,辦展人、參展人可向當時展出地主管海關或者原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受理申請的海關根據一個主管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關于暫時進出境貨物分批、異地復運出境、進境
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異地復運出境、進境,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展覽會主辦方應當持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地海關簽章的報關單證向原進境、出境地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分批復運進出境的,在全部復運出境、進境后,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展覽會主辦方應當持全部分批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地海關簽章的報關單證向原進境、出境地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分批、異地復運進出境的,持證人在每次復運出境、進境時都應當向進出境地海關提交ATA單證冊。
四、非ATA單證冊進境展覽品監管
進境展覽品從非展出地海關進境的,應當轉關監管至展出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進境展覽品從非展出地海關出境的,應當轉關監管至出境地海關辦理出境手續。
旅客攜帶從非展出地海關進境的展覽品,原則上應當轉關監管至展出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不便于轉關監管的,按照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辦理暫時進境手續。
五、關于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進出境監管
組織進出境自駕旅游的旅行社應當填制報關單,向進出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境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對外國人自駕進境旅游的,相關旅行社應當根據《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六、續簽ATA單證冊和補發ATA單證冊的確認
(一)續簽單證冊的確認。
進境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需要延期復運出境,且延長期限超過ATA單證冊有效期的,持證人應當向原出證機構申請續簽單證冊。經原出證機構簽發,持證人應當向原進境、出境地直屬海關提交原ATA單證冊、續簽ATA單證冊、《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和原進境或者出境憑證聯進行審核確認。
續簽的ATA單證冊只能變更單證冊有效期限,其他項目均應當與原單證冊一致。續簽的ATA單證冊啟用時,原ATA單證冊失效。
(二)補發單證冊的確認。
進境ATA單證冊在進境后發生毀壞、滅失等情況的,ATA單證冊的持證人應當向原出證機構申請補發ATA單證冊。經出證機構簽發,持證人應當向原進境、出境地直屬海關提交補發的ATA單證冊、證明文件和原進境或者出境憑證聯進行審核確認。補發的ATA單證冊所填項目應當與原ATA單證冊相同。
出境單證冊經中國國際商會續簽或補發后,持證人應當向原出境地直屬海關提交新簽發的單證冊,經出境地海關審核后按原出境情況給與相關簽注。
七、關于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限制
(一)為落實《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2005年第44號聯合公告的有關規定,作為貨樣暫時進境的車輛,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復運出境,不得留購,不得延期。測試用車輛及其零配件無論是否損毀,期滿必須復運出境。
(二)二手(舊)汽車、右舵車禁止進口。對經審核符合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并提交國家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文件的,可以辦理暫時進境手續,但期滿必須復運出境。
八、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擔保
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對不征收進出口關稅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可憑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證函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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