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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州T2鍍錫紫銅排現貨銷售
    發布者:  發布時間:2016-06-16 11:01:07

     伊犁州T2鍍錫紫銅排現貨銷售銅川黃銅毛細管生產廠家市場上通常所見的鋁原料主要是固態鋁,即重熔用鋁錠,包括原生鋁錠和再生鋁錠。原生鋁錠的化學成分符合各國標準備要求,化學成分穩定,其純度也比較高。再生鋁由于其生產原料是回收和廢舊鋁,除了很少部分經電解精煉處理之外,一般來說雜質含量及其種類似比較多,實際上通常稱原生鋁錠為重熔用鋁錠。再生鋁習慣上稱為雜鋁。原生鋁錠通常分為高純鋁和工業純鋁兩個等級。高純鋁即重熔用精鋁錠;工業純鋁即得熔用鋁錠。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全國統一市場基本形成,公平競爭環境逐步建立。但同時也要看到,地方保護、區域封鎖,行業壁壘、企業壟斷,違法給予優惠政策或減損市場主體利益等不符合建設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現象仍然存在。為規范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現就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是深入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客觀需要。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政府過度和不當干預市場,有利于保障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

      二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有力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政府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明確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行政機關內部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有利于保證政府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必然選擇。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必須靠創新驅動來推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企業是創新的主體,公平競爭是創新的重要動力。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大力消除影響公平競爭、妨礙創新的各種制度束縛,有利于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是釋放市場主體活力的有效舉措。我國經濟發展正處于動力轉換的關鍵時期,大力培育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都需要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場價格和行為扭曲,有利于調動各類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培育和催生經濟發展新動能。

      二、明確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確保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著力轉變政府職能,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伊犁州T2鍍錫紫銅排現貨銷售UNS N08810合金鋼管生產廠家二、產品成本費用要素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費,是指為生產產品投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成本。原料及主要材料費主要包括投入的鐵礦石、鐵水、生鐵塊、廢鋼、鐵合金、鋼坯、鋼錠、用于再加工的鋼材、鋅、錫、有機涂料等成本。 (二)輔助材料費,是指為生產產品投入的輔助材料的成本。 輔助材料費主要包括投入的皮帶、耐火材料、熔劑、電極、軋輥、酸堿類、油脂類、包裝材料等成本。 (三)燃料和動力費,是指為生產產品耗用燃料和動力發生的費用。燃料和動力費主要包括耗用的煤炭、焦炭、助燃劑,以及風、水、電、氣等費用。 (四)人工費,是指為生產產品向職工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及各項附加費用。人工費主要包括職工工資及各項津貼、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商業人身險、其他勞動保險及勞務費等。 (五)折舊費,是指為生產產品使用的生產裝置、廠房、附屬機器設備等計提的折舊。 (六)運輸費,是指為生產產品提供運輸服務發生的費用。 (七)維護及修理費,是指為維持產品生產的正常運行,保證設施設備原有的生產能力,對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修理所發生的費用。維護及修理費主要包括材料費、修理工時費、備品備件費等。 (八)財產保險費,是指為組織產品生產管理,向社會保險機構或其他機構投保的各項財產所支付的保險費用。 (九)辦公費,是指為組織產品生產管理,發生的文具費、郵電費、通訊費、印刷費等辦公性費用。 (十)差旅費,是指為組織產品生產管理,職工因公出差所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出差補助等。 (十一)會議費,是指為組織產品生產管理,召開或參加會議發生的費用。 (十二)外委業務費,是指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委托外部單位提供服務發生的費用。 (十三)低值易耗品攤銷,是指為組織產品生產管理,耗用的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各種用具物品的攤銷。 (十四)租賃費,是指為組織產品生產管理,租入的各種資產,按照合同或協議的約定支付給出租方的租賃費用。 (十五)機物料消耗,是指在產品生產過程中耗用的未作為原材料、輔助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十六)勞動保護費,是指為生產產品為職工提供勞動保護、防護等發生的費用。 (十七)排污費,是指為生產產品負擔的排污機構處理廢氣、廢水、廢渣等所發生的費用。 (十八)信息系統維護費,是指為組織產品生產管理,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完成后所發生的運行維護費用。  立足全局,統籌兼顧。著力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清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統籌考慮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保持經濟平穩健康運行等多重目標需要,穩妥推進制度實施。

      科學謀劃,分步實施。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復雜性工程。要尊重國情,堅持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結合,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同時,堅持分類處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著眼長遠,做好整體規劃,在實踐中分階段、分步驟地推進和完善。

      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加強與現行法律體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銜接,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權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把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三、科學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審查對象。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審查方式。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

      (三)審查標準。要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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