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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藝謀是否必須舉報所看見的吸毒藝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十五條確實規定,“公民對本決定所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檢舉、揭發的義務。”
與此同時,法律專家也指出,盡管法律對相關義務有明文規定,但如果《刑法》中未作相應規定,即使行為人不履行作為義務,也不能以犯罪論處。例如,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直系血親之間在特定條件下具有扶養、撫養、贍養的義務。但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要構成犯罪,還必須以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為依據。而目前,我國《刑法》未將不舉報吸毒列為犯罪行為。
文化旁白
演藝圈禁毒更需演藝圈參與
身為公眾人物,明星吸毒產生的危害更為可怕。特別是一些當紅明星,是許多青少年心目中的偶像。他們的不當舉措,對處于青春成長、識別能力有限、模仿能力極強的未成年人而言,“殺傷力”可想而知。
現在,已有不少經紀機構、演出團體簽訂“承諾書”,承諾不錄用、不組織涉毒藝人參加演藝活動,以凈化演藝界隊伍。一些地方版《禁毒條例》明確將“吸毒明星作品禁播三年”寫入其中。日前,在審議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時,一些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研究設立行業禁入制度,明確規定演藝人員要強化社會責任,提高素質,為觀眾提供正能量。很顯然,這些舉措,都是為了能進一步遏制“毒星”、凈化演藝圈。
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藝人吸毒相對隱秘。由于工作需要,圈子內的人朝夕相處,可能彼此知曉,但外人要想知道詳情,那就異常困難。所以,要向演藝圈內的吸毒現象宣戰、徹底清除這股“毒風”,離不開圈內人士的幫助。面對身邊的吸毒者,圈內知情者不僅要良言相勸,必要時可直接進行舉報。對于那些在拍攝間隙蹲墻角聚眾吸毒的人,見者則應斷然棒喝,予以制止,并將這些人的丑行公之于眾。對于膽敢拉自己“試毒”的人,更應毫不留情,堅決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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