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以下簡稱“新GB7258”)于9月29日已正式發布,并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新GB7258新增和修改了多項關于危險品運輸車的具體規定,對危險品運輸車的乘坐人數進行了修改,危險品運輸車乘坐人數不得超過3人(應小于或等于3人)。皮卡及雙排座危險品廂式運輸車車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
中國卡車信息網記者還注意到,與略顯“激進”的征求意見稿相比,原來引起巨大爭議的“重型牽引車需要配備氣囊懸掛”、“盤式制動器”、“液力緩速器配置”這三條,此次正式發布的標準中只增加了“盤式制動器”這一項要求: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三軸的欄板式和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的要求(見 7.2.6)。
一、新增部分
增加了旅居掛車的術語和定義(見 3.3.4);
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術語和定義(見 3.5);
增加了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部分貨車和總質量大于等于 10000kg 的部分掛車應在貨箱(常壓罐體)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見 4.1.8);
增加了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或與罐體焊接的支座的右側應有金屬的罐體銘牌,罐體銘牌應標注唯一性編碼、罐體設計代碼、罐體容積等信息的要求(見 4.1.9);
增加了對機動車進行修理或改裝時不應破壞或未經授權修改電子控制單元(ECU)等記載的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見 4.1.10);
增加了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外)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等于 9 人、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等于 3 人的要求(見 4.4.4.5) (見 4.4.5.1,2012年版的 4.5.5.1);
增加了部分最大設計車速小于 70km/h 的汽車應在車身后部噴涂/懸掛表示最大設計車速的標記的要求(見 4.7.11);
增加了專項作業車及其他裝備有專用儀器或設備的汽車,裝備的專用儀器和設備應固定可靠的要求(見 4.17.1);
增加了車輛運輸車應符合 GB/T26744 的要求(見 4.17.5);
增加了新出廠的機動車的安全裝置配備、質量和尺寸參數偏差及在用的貨車、掛車的相關要求(見 4.17.7);
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三軸的欄板式和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的要求(見 7.2.6);
增加了所有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總質量大于 3500kg 的貨車、專項作業車和半掛車(具有全輪驅動功能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除外)的所有行車制動器應裝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的要求(見 7.2.7);
增加了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掛車的制動響應時間要求(見 7.2.10);
增加了貨車列車和鉸接列車行車制動系的匹配要求(見7.2.11);
增加了防抱制動裝置的特殊要求(見 7.2.13);
增加了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掛車在設計和制造上應具有可用于測試制動管路壓力的連接器的要求(見 7.2.15);
增加了部分汽車的剩余制動性能要求(見 7.3.5);
增加了車長大于 9m 的客車、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采用氣壓制動時儲氣筒的額定工作氣壓要求(見 7.8.1);
增加了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和具有儲氣筒的掛車應標示儲氣筒額定工作氣壓的要求(見7.8.5);
增加了安裝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的部分汽車的報警裝置要求(見 7.9.5);
增加了掛車的臺試檢驗制動力要求(見表 5),修改了總質量小于等于整備質量的 1.2 倍的專項作業車的空載制動力總和與整車重量的百分比要求(見表 5,2012 年版的表 6);
增加了安裝有自適應前照明系統的應符合 GB/T30036 的規定的要求(見 8.5.1.2);
增加了部分汽車應具有前照燈光束高度調整裝置/功能的要求(見 8.5.1.4);
增加了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貨車應裝備車輛右轉彎音響提示裝置的要求(見 8.6.7);
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電路系統應符合 GB21668 的規定的要求(見 8.6.8);
增加了車身外部設有廣告屏(箱)的汽車和掛車應保證廣告屏(箱)在車輛行駛狀態下處于關閉狀態的要求(見 8.6.9);
增加了總質量大于 3500kg 的貨車、掛車(封閉式貨車、旅居掛車等特殊用途的掛車除外)裝用輪胎的總承載能力應小于等于總質量的 1.4 倍的要求(見 9.1.1);
增加了客車、貨車的車輪及車輪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應安裝有礙于檢查其技術狀況的裝飾罩或裝飾帽,且車輪螺母、輪轂罩蓋和保護裝置不應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見 9.2.1);
增加了部分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轉向輪應裝備輪胎爆胎應急防護裝置的要求(見9.2.4);
增加了部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半掛車應裝備空氣懸架的要求(見 9.4);
增加了三軸及三軸以上貨車應具有超速報警功能的要求(見 10.5.2);
增加了在設計和制造上不應設置有貨廂(貨箱)加高、加長、加寬的結構、裝置的要求(見11.3.1);
增加了罐體、貨廂(箱)和側簾式載貨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燃油箱數量和容積的相關要求(見 11.3.6 至 11.3.12);
增加了汽車(無駕駛室的汽車除外)應設置用于電子標識安裝的微波窗口的要求(見 11.9);
增加了部分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掛車的防飛濺系統要求(見 11.10.1)
增加了應急出口字樣的字體高度要求(見 12.4.4.1);
增加了不準許用戶改動燃料種類的要求(見 12.5.1);
增加了液化天然氣管路減壓閥不應設置在密封空間或其上部有相對密封氣穴的位置的要求(見12.6.4);
增加了加氣量大于等于 375L 的氣體燃料車輛應安裝導靜電橡膠拖地帶的要求(見 12.6.8);
增加了安裝在汽車后軸之后的鋼瓶后方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要求(見 12.6.12);
增加了貨車列車、鉸接列車牽引桿孔、牽引座牽引銷的規格應與其掛車總質量相匹配的要求(見12.7.2);
增加了牽引連接件、牽引桿孔、牽引座牽引銷、連接鉤及環形孔等機械連接件的規定(見GB 7258—201712.7.4);
增加了貨車、專項作業車的前下部防護要求(見 12.8);
增加了安裝有起重尾板的貨車和掛車的特殊安全防護要求(見 12.11.4、12.11.5);
增加了裝有緊急切斷裝置的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緊急切斷閥應能自動關閉或通過明顯的信號裝置提示駕駛人需要關閉緊急切斷閥的要求(見 12.12.4);質量大于 3500kg 的貨車應裝備至少 2 個停車楔的要求(見 12.15.2);
二、修改部分
修改了汽車的術語和定義(見 3.2,2012 年版的 3.2);
修改了專項作業車的術語和定義(見 3.2.3,2012 年版的 3.2.3);
修改了中置軸掛車的術語和定義(見 3.3.2,2012 年版的 3.3.2);
修改了鉸接列車的術語和定義(見 3.4.3,2012 年版的 3.4.3)
修改了車身前部外表面設置的商標或廠標的要求(見 4.1.1,2012 年版的 4.1.1),修改了產品標牌的標示要求(見表 1,2012 年版的表 1);
修改了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要求及總質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封閉式貨車的打刻深度要求(見 4.1.3,2012 年版的 4.1.3),增加了打刻車輛識別代號(或產品識別代碼、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的部件不應采用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處理、汽車和掛車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能拍照、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產品識別代碼、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總長度應小于等于 200mm 且字母和數字的字體和大小應相同、起止標記(如有)與字母數字的間距應緊密均勻、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可按 GB16735 的規定重新標示或變更的要求(見 4.1.3);
修改了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標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貨車、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冷藏車的噴涂要求(見 4.7.1、4.7.6,2012 年版的 4.8.1、4.8.6);
修改了行駛軌跡要求(見 4.12,2012 年版的 4.13);
修改了駕駛人耳旁噪聲要求(見 4.13,2012 年版的 4.14、附錄 A);
修改了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見 4.15,2012 年版的 4.16);
修改了應裝備防抱制動裝置的機動車范圍(見 7.2.12、2012 年版的 7.2.11),增加了總質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裝備電控制動系統的要求(見 7.2.12);
修改了機動車的漏水、漏油檢查要求(見 4.9、4.10,2012 年版的 4.10、4.11);
修改了輔助制動裝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見 7.5.1,2012 年版的 7.5),增加了裝備電渦流緩速器的汽車其電渦流緩速器的安裝部位應設置溫度報警系統或自動滅火裝置的要求(見7.5.2);
修改了氣壓制動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見 7.7.1,2012 年版的 7.7.1);
修改了駐車制動性能的檢驗時間要求(見 7.10.3,2012 年版的 7.10.4);
修改了允許閃爍的外部燈具的范圍(見 8.1.2,2012 年版的 8.1.2);
修改了儀表燈的點亮要求(見 8.3.1,2012 年版的 8.3.1);
修改了應裝備車身反光標識的車輛類型(見 8.4.1、8.4.2,2012 年版的 8.4.1、8.4.2),增加了后部車身反光標識的面積要求(見 8.4.1);
修改了應裝備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的車輛類型,修改了車型車身反光標識粘貼式樣要求(見8.4.5,2012 年版的 8.4.5);
修改了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要求(見 8.5.3.1、8.5.3.3,2012 年版的 8.5.3.1、8.5.3.3);
修改了行駛記錄裝置的技術要求及應裝備行駛記錄裝置和車內外視頻監控錄像系統的車輛類型(見 8.6.5,2012 年版的 8.6.5),增加了車內外視頻監控錄像系統的攝像頭配備等相關要求(見 8.6.5);
修改了自動變速器的換擋動作要求(見 10.2.1,2012 年版的 10.2.1),增加了變速器出現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時對駕駛人應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見 10.2.1);
修改了中置軸車輛運輸列車的主車載貨部分的結構要求(見 11.3.4,2012 年版的 11.3.4);
修改了車用氣瓶出氣(液)口端的過流保護功能要求(見 12.6.1,2012 年版的 12.6.1);
修改了應提供后下部防護的貨車、專項作業車范圍(見 12.9.3,2012 年版的 12.8.3);
修改了封閉式貨車的隔離裝置的要求(見 12.11.3,2012 年版的 12.10.3);
修改了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排氣管布置和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要求(見 12.12.1,2012 年版的 12.11.1);
修改了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頂部的傾覆保護裝置要求(見 12.12.2,2012 年版的 12.11.2);
修改了機動車排氣管口的朝向要求(見 12.15.7,2012 年版的 12.13.7);
三、刪除部分
刪除了危險貨物運輸車的術語和定義(見 2012 年版的 3.2.2.3);
刪除了后懸要求(見 2012 年版的 4.3);
刪除了汽車或汽車列車驅動軸的軸荷應大于等于汽車或汽車列車總質量的 25%的要求(見2012 年版的 4.5.1.4);
刪除了機動車外觀應整潔的要求(見 2012 年版的 4.9.1);
刪除了汽車和汽車列車的通過性要求(見 2012 年版的6.10);
刪除了汽車列車行車制動系的設計和制造應保證掛車最后軸制動動作滯后于牽引車前軸制動動作的時間小于等于 0.2s 的要求(見 2012 年版的 7.2.10);
刪除了應急制動可以是行車制動系統具有應急特性或是與行車制動分開的系統的要求(見2012 年版的 7.3.3);
刪除了應急制動性能檢驗要求(見 2012 年版的 7.10.3);
刪除了部分乘用車的懸架特性要求(見 2012 年版9.3.5);
刪除了典型車身反光標識粘貼示例要求(見 2012 年版的附錄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