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電工程材料驗收。
筆者曾經建議,材料驗收應該明確驗收人。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的甲乙雙方往往對合同中規定好的材料驗收人沒有認真對待。也許驗收時規定的驗收人不到場(驗收人員又沒有合同約定的驗收人授權),也許驗收人到場但沒有負起驗收的責任。嚴格意義上講,這樣做都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人。
驗收程序必須嚴格:驗收人對合同中規定的每一個材料約定都應該進行必要的檢查,如材料質量,材料規格,材料數量。
2.粗裝修消防驗收。
適用于房屋建筑主體工程已完成,消防工程的主要設施已安裝調試完畢,僅留下待室內精裝修時配合安裝的探測、報警、顯示和噴頭等部件時的消防驗收。裝修消防驗收屬于消防設施的功能性驗收。
驗收合格后,建筑物尚不具備投人使用的條件。
3.精裝修消防驗收
適用于房屋建筑全面竣工,消防工程已按設計圖紙全部安裝完成并準備投入使用前的消防驗收。
以上是筆者總結近年來在機電工程公司中從事機電工程消防工作的一點體會。隨著我國城市建設建筑物規模越來越大,對消防設施的運用也越來越多。只有對其嚴格把關、有效監督,才能保證其可靠的性能,增強工程抗御火災的能力。